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及汉中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通知》(汉市司发〔2020〕34号)文件要求,现就镇巴县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共计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5名。负责监督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及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二、选任范围
人民监督员面向全县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省市驻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驻县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镇巴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居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优先推选)。选任人选适当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群倾斜。
三、选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遵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的,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
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选任依据及选任原则
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高检发〔2019〕11号)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司法厅印发的《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司通〔2015〕1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按照发布选任公告、接受推荐(自荐)报名、组织资格审查、严格考察筛选、及时公开公示、下达选任决定、面向社会公布的程序进行。
五、任职期限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为兼职身份,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六、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
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的职责。
七、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个人自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
2.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
通过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均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
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且愿意留任的,也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报名表格请从汉中市司法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自行下载。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工作单位、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25日结束。报名地点为镇巴县司法局基层公律股。报名电话:0916-6714534。
镇巴县司法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