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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点一:村民会议
1. 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2. 村民会议
(1)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2)召开的情形: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3)会议的召开和作出决定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3.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具体包括: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基本考点二:村民代表会议
1. 设置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2. 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3.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4.开会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5.权限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基本考点三:村民小组会议
1.召开与决定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村民小组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3.权限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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